其他
公报案例: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未申报债权可予以恢复执行(三个条件)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01
案例索引
02
裁判要旨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被执行人未通知此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其失去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主张债权的机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申请恢复执行。
03
基本案情
事实和理由为:(一)由于河南高院、周口中院均裁定认为本案不应通过恢复执行程序解决,莲花健康亦未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向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清偿债权,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目前没有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来主张合法权利,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经过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债权无法实现。2021年4月及6月,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向莲花健康及其管理人均发出《要求参与莲花破产重整分配的告知函》,管理人于2021年6月18日复函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称,周口中院已裁定终结莲花健康重整程序,管理人监督职责已终止,告知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向莲花健康申报债权。2021年6月21日,莲花健康以微信方式向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工作人员告知申报资料。2021年7月12日,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按照莲花健康要求的文件资料格式向莲花健康申报债权,但莲花健康至今未按照其《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条件向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清偿债权,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的金融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清偿。(二)本案所涉程序问题为,在重整程序终结后未申报的债权应该如何按《重整计划》行使权利?由于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国开行河南省分行认为,由周口中院继续恢复执行本案是最有利于各方且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的解决方案。
04
裁判理由
相关链接:
《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汇编》(第2辑)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